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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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117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告 張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