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77號聲請人甲○○
室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真善美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10月31日北市教社字第09637845000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96年1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簽到單、會議紀錄、財產清冊、法人登記證書、存款證明書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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