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54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郭勁良 債務人 張育慈 即 張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