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銘仁 律師複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徐建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林玉心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B法官秦慧君~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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