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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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ОО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高警交字第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五時七分,駕駛車牌號碼00—二八九號營業小客車行經高雄縣○○鄉○○路與五福路口時,因該路段未設置路燈,且適逢轉彎處及黃紅燈交替之時,致煞車不及始闖越停止線,異議人並無闖越紅燈之故意,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查詢結果,異議人已於期限內繳清罰鍰,故該處不再裁決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尚未裁決,異議人即非對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為之裁決不服,足認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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