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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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被   告  賴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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