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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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14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維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