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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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典地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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