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己○○
戊○○甲○○庚○○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元沒收之。
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伍仟元沒收之。
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沒收之。
己○○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叁萬元沒收之。
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伍佰元沒收之。
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庚○○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未扣案之賄賂新台幣壹萬元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雲林縣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虎尾管理處管理股長,並擔任第六屆立法委員候選人 張碩文 (抽籤號數為十四號)競選總部之虎尾鎮聯絡人一職,丙○○係乙○○之母、丁○係乙○○姑媽:己○○係水利會虎尾管理處虎尾工作站助理工程員;戊○○係水利會虎尾管理處台西工作站站長:甲○○係水利會北港管理處管理股長,並擔任張碩文競選總部之北港鎮聯絡人一職;庚○○係水利會出納股員工。緣不明人士(檢察官另分案偵辦)為謀讓水利會會長張輝元之子張碩文順利當選第六屆立法委員,竟指示乙○○負責虎尾鎮賄選事務之執行。乙○○乃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攜帶由不明人士提供之賄選資金總計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面額一千元現鈔一袋,前往雲林縣虎尾鎮農會,向該農會信用部主任 翁春輝 (檢察官另分案偵辦偽證罪嫌)兌換成等額之面額五百元現鈔一袋,共計四千張,完成賄選之預備動作。乙○○於取得上開賄選款項後,即基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幫助立法委員候選人張碩文順利當選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二百萬元中之七十萬元,以每票五百元之代價,對數不特定選民交付賄賂,及將七十萬元中之一部分金額,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人,並與如附表所示之丙○○、丁○、己○○、戊○○、甲○○、庚○○等人,共同基於幫助立法委員候選人張碩文順利當選之犯意聯絡,而欲對如附表所示地點之有投票權人,以每票五百元之代價,對之交付賄賂,嗣因故丙○○、丁○、己○○、戊○○、甲○○、庚○○等人所收受之賂款及乙○○尚餘二十萬元,均未發送而尚未著手期約、交付賄款予如附表所示地點之有投票權人而屬預備階段。另丁○明知乙○○欲向其行賄,竟收受乙○○所交付上揭七十萬元中之賄賂款五百元,並允諾在投票日當天,務必將票投予該候選人張碩文。
三、處罰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表:
┌──┬───┬────────┬───────┬────┬─────────┬────┬────┐│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賄賂種類│賄選行為│違法種類│沒收賄款│├──┼───┼────────┼───────┼────┼─────────┼────┼────┤│一│己○○│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虎尾鎮穎川里、│每票現金│預備透過友人對上開│預備交付│乙○○交│││││延平里│五百元│地點之不詳姓名有投│賄賂罪│付之二萬│││││││票權人約五十人各交││五千元。│││││││付現金五百元以賄選│││├──┼───┼────────┼───────┼────┼─────────┼────┼────┤│二│己○○│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崙背鄉、虎尾鎮│同右│預備透過友人對墾地│預備交付│乙○○交││││十六日前數日│延平里││里、興中里、延平里│賄賂罪│付之五千│││││││不詳姓名之有投票權││元。│││││││人約十人各交付現金│││││││││五百元以賄選。│││├──┼───┼────────┼───────┼────┼─────────┼────┼────┤│三│丙○○│九十三年十月二十│虎尾鎮新吉里十│同右│對有投票權人丁○交│交付賄賂│五百元予││││九日後九十三年十│六號或十七號││付現金五百元以賄選│罪│丁○罪刑││││一月二十四日前│││。││下宣告沒│││││││││收。│├──┼───┼────────┼───────┼────┼─────────┼────┼────┤│四│丙○○│九十三年十一月二│虎尾鎮新吉里、│同右│丙○○、丁○二人共│預備交付│乙○○交│││丁○│十日至九十三年十│埒內││同收受乙○○所交付│賄賂罪│付之五千││││二月一日間│││之五千元,並預備對││元。│││││││上揭地點之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丁○自丙○○處收受│收受賄賂│收受之五│││││││五百元之賄款。││百元。│├──┼───┼────────┼───────┼────┼─────────┼────┼────┤│五│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台西鄉等地│同右│預備向在上揭地點之│預備交付│乙○○交││││十五日及前數日│││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賄賂罪│付之一萬│││││││。││五千五百│││││││││元。│├──┼───┼────────┼───────┼────┼─────────┼────┼────┤│六│甲○○│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北港鎮等地│同右│預備向在上揭地點之│預備交付│甲○○因││││十六日前後數日│││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賄賂罪│故迄未領│││││││。││取賄款。│├──┼───┼────────┼───────┼────┼─────────┼────┼────┤│七│庚○○│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斗六市等地│同右│預備向在上揭地點有│預備交付│乙○○交││││十日前數日│││投票權人進行賄選。│賄賂罪│付之一萬│││││││││元。│├──┼───┼────────┼───────┼────┼─────────┼────┼────┤│八│乙○○│九十三年十月二十│虎尾鎮等地│同右│將所換得其內七十萬│交付賄賂│四十三萬││││九日至九十三年十│││之五十萬元之部分如│罪│九千元。││││二月六日間│││前述現金交付予 陳俊 │││││││││臣等人及如上揭地點│││││││││之有投票權人。│││││││││並將餘二十萬元預備│預備交付│二十萬元│││││││向上揭地點之有投票│賄賂罪│。│││││││權人進行賄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徐基典右正本係為原為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