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姚美容
33號 陳彩卿 被上訴人 許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訴字第601號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900元(即為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6,100元×80平方公尺=488,0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327,900元,二者合計為488,000+327,900=815,900元;合計金額低於原告之債權額1,400,000元,故以前者815,9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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