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 劉維章 代理人 劉捷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10│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1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32│├──┼───────────────┼─────────┼───┼──┤│01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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