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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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亞洲透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叁仟柒佰
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