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威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泳蓁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振坤 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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