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訴人 謝劉阿秀 被上訴人 洪凱濬 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307元(1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6,952元=1,989,30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