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聲請人 陳富美 即黃陳富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黃陳富美」抑或「黄陳富美」?並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具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股票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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