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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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林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正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債權人陳報之戶籍謄本記載,債務人為禁治產人。請陳
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