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聲請人 張麗雲林文逸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提出林文逸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