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黃靜美
被   告  楊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6元,及其中新臺幣43,407元自民國
10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6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906元,及自民國10
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當月應繳
納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4
00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者,當月應繳納違約金500元,違
約金收取以3個月為限。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違約金之請求(
見本院卷第63頁),並扣除被告已繳納本息,更正聲明如後
述(見本院卷第8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
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逾期未清償,依約定條款
第15條應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被告無力還款,於
107年12月1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但已毀諾
,依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約定條款第5條約定,未償還款項
視同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依原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
利息。被告迄至108年9月27日止,累計尚欠信用卡款本息合
計43,676元(其中本金43,407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金額無意見,但被告經濟狀況欠佳
,僅能分期按月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邦
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單、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
信用卡專用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聯邦信用卡
陽光理債申請訴求處理單、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申請書、聲
明書、歷史帳單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7-34頁、第71-80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84頁),本院綜合上
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
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被告雖抗辯其無力一次清償云云,然此係原告之借款債
權能否獲得滿足之問題,並非被告得以拒絕清償債務之正當
理由,被告此部分抗辯,應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
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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