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 吳孟蓉 訴訟代理人 楊勝安
張家榛 律師被告旭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惟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與全體共有人,以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變更訴之聲明,主張上開土地被占用面積為88.6平方公尺【計算式:47.36+33.53+7.71=88.6】,佐以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75,000元/平方公尺,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6,645,000元【計算式:88.6×75,000=6,64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850元,原告尚應補繳50,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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