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 陳月美
謝文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