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旭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孟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39,25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95.19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0元=29,63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9,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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