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吳碧月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桓吳岱燕 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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