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31號聲請人 朱昌順 相對人 朱昌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並提出相對人朱昌盛之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親屬同
意書(最近親屬、配偶等人應在同意書上簽名,檢附空白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朱昌盛之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及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張淑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58)。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