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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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000元,約定自93年4月22日起至99年4月2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20%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8年10月2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5,836元及自9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5,836元│98年10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98年11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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