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599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乙○○究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丙○○、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