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99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原名:鄭.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 鄭余玉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乙○○○(原名:鄭余玉美)住所地在台中市○區○村路○段○○○巷○號10樓之2,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