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聲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聲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聲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被害人不同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侵占│妨害自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22日│105年02月01日│106年0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348號│字第1308號│字第2860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746│106年度審易字第3061│108年度上易字第6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9月20日│107年08月08日│108年06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交簡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3061│108年度上易字第665號││││74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5日│107年08月27日│108年0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3405號(已執畢)│第17141號(已執畢)│第11161號││備註│││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860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27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65號││││├────┼──────────┼──────────┼──────────┤│判決│判決│108年0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61號││││備註│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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