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780號聲請人 林廷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冠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TH0000000號本票之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到期日後起算利息),及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