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素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素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素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46號│第7440、7469號│第7440、7469號│├───┬────┼──────────┼──────────┼──────────┤││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25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11日│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3號││備註│第2094號│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40、7469號│第7440、7469號│第7440、7469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107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3號││備註│編號2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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