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稅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 劉鳳嬌 訴訟代理人 彭賢義 被告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鄷世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稅籍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於苗栗市○○里○○○○00鄰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稅籍號碼:00000000000),並回復於原告名下,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房屋稅籍資料記載之現值為2,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