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稅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 劉鳳嬌 訴訟代理人 彭賢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榮民服務處間塗銷房屋稅籍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是請求被告辦理房屋稅籍之塗銷,然原告因被告塗銷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何?是否欲請求於塗銷後將房屋稅籍變更為原告名義,如是應具狀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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