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 邱清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雄李彥璋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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