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江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江惠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江惠敏自一○一年二月至一○一年八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但於一○二年三月八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