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洪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百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榮貴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五日清償消費款,延遲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至完全清償為止;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繳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收循環利息外,違約金以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一百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三百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五百元整。詎債務人於102年0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足最低繳款額,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3,48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㈡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