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 曾白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8月15日皇家時報第3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4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11月15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曾白芳玲│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1年1月20日│74,325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