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311號
原 告 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3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台幣叁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叁萬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36會,
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會期自民國(下同)94
年12月5日起至97年11月5日止,原告各參加一會,繳至第27
會,為未標之活會,然被告卻於97年3月召開標會時,表示
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且在外參加其他互助會亦遭人惡意倒
會,因急需現金週轉,故偽造原告之一丙○○簽名投標,詐
騙原告等及其他訴外人之會金,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
簡字第10203號刑事有罪判決在案。被告於97年3月無預警停
標倒會後,即避不見面,原告等應回收之會款為484800元,
迭經催告被告復會,被告藉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之誠意,
為此原告依民法第709之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各給付30000元
之部分會款及收會款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給付遲延利息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互
助單、刑事判決書、互助會各期底標得標金額記錄影本附卷
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另原告既保留對於被告及其他死會會員除本件
請求外之會款請求權,應另案請求,併予敘明。
四、本件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