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877號債權人 梁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新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黃新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已「收訖」新台幣(下同)5,200,000元借款本金之書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如債務人簽收或金融機構匯款或轉帳資料,若係以匯款或轉帳資料為證明,應同時證明帳戶係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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