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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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21號上訴人 胡志儒
胡汝卿 胡振東 被上訴人 謝寶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萬3666元(計算式:佔用土地面積46.82平方公尺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1300元=193萬3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