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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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876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庭聞 (即 黃孝鎰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若繼承人兩人以上,請表明是否主張連帶)。
三、請求金額究係12,161元或2,160元,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四、被繼承人黃孝鎰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黃孝鎰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僅一人,免改列)。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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