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自107年2月6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2年5月12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4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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