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江連勳 被告 羅武勇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武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武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6,7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