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顏孝成 被告 田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