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慶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邱慶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行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邱慶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8日│103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303號│13239、14244號│13239、142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370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9月19日│103年9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370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3年度執字第12741號│17482號(編號2、3已定│17482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3年4月8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239、1424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48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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