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四三號、第一九一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臺南縣長榮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四年級之學生。明知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影片,分別係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竟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在其學校宿舍三七○一號寢室,利用不知情同學 謝文志 所有之電腦主機、燒錄器,擅自重製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影片之影音光碟片(VCD)各一部共十片。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鄉○○○○道,經警盤查後,甲○○遂自行從渠背包中取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盜版影音光碟共四部十片,另有未據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四片(VCD,「雷霆戰警」二片、「小親親」二片)及盜版音樂光碟(MP3,五月天現場演專輯)一片(檢察官誤繕為共七片未據告訴)。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乙○○、 袁仁國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查獲甲○○非法盜拷光碟(VCD、CD)查扣明細表、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十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先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多次前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渠以一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同時侵害前揭數告訴人不同之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渠惡性非輕,惟念及渠僅因一時貪念而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渠之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渠因貪慾圖利,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罰規定,經此偵查、起訴、審判及論罪科刑程序,均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十片,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為供渠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未經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片(「雷霆戰警」二片、「小親親」二片)、盜版音樂光碟(五月天現場演專輯)一片既均未經起訴,自非屬本院所得審究之範圍,爰不另為不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
┌──┬────────────┬──────────────┬────┐│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數量│├──┼────────────┼──────────────┼────┤│一│女狼俱樂部│美商迪士尼公司│四│├──┼────────────┼──────────────┼────┤│二│千驚萬險│美商時代華納公司│二│├──┼────────────┼──────────────┼────┤│三│一吻定江山│美商福斯公司│二│├──┼────────────┼──────────────┼────┤│四│透明人│美商哥倫比亞公司│二│├──┴────────────┴──────────────┴────┤│以上共計十片。│││另未經告訴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四片(「雷霆戰警」二片、「小親親」二片)、盜││版音樂光碟(五月天現場演專輯)一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