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周賢銳法官李春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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