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緒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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