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63號聲請人 賴朝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典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
107年度全字第110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7年司執全字第223號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對聲請人業已提起民事訴訟,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25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審理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土地坐落│土地總面積│原告請求移轉││號││(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桃園市○○區○○段○○○○號│415.52│被告賴朝寶部│├─┼──────────────┼──────┤分:││2│桃園市○○區○○段○○○○號│102.89│3125/0000000│├─┼──────────────┼──────┤││3│桃園市○○區○○段○○○○號│4.48││├─┼──────────────┼──────┤被告 賴竹雄部 ││4│桃園市○○區○○段○○○○號│4.68│分:│├─┼──────────────┼──────┤3125/0000000││5│桃園市○○區○○段○○○○號│14496.8││├─┼──────────────┼──────┤││6│桃園市○○區○○段○○○○○○號│45││├─┼──────────────┼──────┤││7│桃園市○○區○○段○○○○號│230.61││├─┼──────────────┼──────┤││8│桃園市○○區○○段○○○○號│467.17││├─┼──────────────┼──────┤││9│桃園市○○區○○段○○○○號│54.21││├─┼──────────────┼──────┤││10│桃園市○○區○○段○○○○號│279.98││├─┼──────────────┼──────┤││11│桃園市○○區○○段○○○○○○號│58││├─┼──────────────┼──────┤││12│桃園市○○區○○段○○○○號│2526.95││├─┼──────────────┼──────┤││13│桃園市○○區○○段○○○○號│5.98││├─┼──────────────┼──────┤││14│桃園市○○區○○段○○○○號│1166.46││├─┼──────────────┼──────┤││15│桃園市○○區○○段○○○○號│29613.21││├─┼──────────────┼──────┤││16│桃園市○○區○○段○○○○號│19656.41││├─┼──────────────┼──────┤││17│桃園市○○區○○段○○○○號│1779.61││├─┼──────────────┼──────┤││18│桃園市○○區○○段○○○○號│600.63││├─┼──────────────┼──────┤││19│桃園市○○區○○段○○○○號│1660││├─┼──────────────┼──────┤││20│桃園市○○區○○段○○○○○○號│340││├─┼──────────────┼──────┤││21│桃園市○○區○○段○○○○號│459.85││├─┼──────────────┼──────┤││22│桃園市○○區○○段○○○○○○號│62││├─┼──────────────┼──────┤││23│桃園市○○區○○段○○○○號│48.51││├─┼──────────────┼──────┤││24│桃園市○○區○○段○○○○號│396.27││├─┼──────────────┼──────┤││25│桃園市○○區○○段○○○○號│189.09││├─┼──────────────┼──────┤││26│桃園市○○區○○段○○○○號│433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