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7年12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115,154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97年1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154元│97年12月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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