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原告 洪志文
樓被告 張紀緯 上列被告張紀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229號),經原告洪志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