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246號
聲請人 吳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峯圻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郭峯圻為相對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6日及同年5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費。該項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